官方新聞 / Nike 2014 打出名堂 LeBron James 籃球行 索票辦法
LeBron James將宣佈兩名台灣選手晉級大中華區打出名堂籃球活動
Nike 球星 LeBron James 將於 7 月 24、25 造訪高雄與台北,展開臺灣 “打出名堂” 籃球之旅,傳遞積極熱情與渴望勝利的籃球精神,幫助熱愛籃球的青少年實現蛻變之旅!他將於高雄、台北分別宣布一位晉級選手,兩位選手將於 7 月 31 日至 8 月 4 日前往上海參與打出名堂籃球晉級活動,藉由全方位挑戰不斷進步,勇敢追求籃球夢想,打出名堂!
● 索票辦法:
於索票期間參加 Nike「#打出名堂」籃球活動,完成「#打出名堂」活動任務之 30 秒內(含 30 秒整)影片(以下簡稱作品),上傳至 Instagram、YouTube 或Facebook,並於內文或影片標題加上指定文字 “#打出名堂”,請至指定索票門市出示完成任務之證明(前面所述社群活動畫面)與作品,登記個人資料(姓名、社群平台帳號及身分證字號),簽署授權同意書後便可獲得兩張 Nike 2014 打出名堂 LeBron James 籃球行活動門票。(欲了解「#打出名堂」活動詳細資訊,請前往官方網頁)
● 索票期間:2014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23 日止,於指定門市營業時間內索取。
● 索票門市:
7/24 高雄場活動兌換門市
一亨鳳山、一亨堀六、一亨三民
兌換時間:週一至週日 下午 1 點 ~ 9 點7/25 台北場活動兌換門市
摩曼頓花花、尚智台大二
兌換時間:週一至週日 下午 1 點 ~ 9 點
● 注意事項:
1.活動當天須於指定時間內入場,超過指定時間,場內之空位將開放給現場候補民眾。
2.於指定索票門市出示完成任務之證明時,現場工作人員將蒐集個人資料(姓名、社群平台帳號、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簽章)以供活動紀錄。
3.一個人僅能兌換乙次(以身分證字號為憑證),參加者不得以任何非法、欺騙、不實、不公平、不適當、或其他技術性作弊方式取得門票,或從事任何干擾其他參加者或本活動之情事 ( 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排隊秩序,上傳病毒或惡意程式碼 ),違反者係屬嚴重違反本辦法,主辦單位有權立即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擁有最終裁量權判定參加者是否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4.此門票為非賣品,不得轉讓、轉賣、交換或折換現金。
5.本活動門票由主辦單位提供,得獎者不得要求變更獎項內容或兌換等值現金。
6.門票發放後如有遺失或盜領,主辦單位恕不補發,門票如有損毀、塗改,視為作廢。
7.作品內容須符合Nike品牌形象與精神,影片中未出現其它運動品牌之產品、圖案及Logo的作品優先考量。
8.作品内容需合乎任務主題,並不得涉及色情、暴力、政治、種族歧視等違法或違背善良風俗之内容。
9.作品中不得使用未經他人授權許可之肖像或智慧財產(如攝影、繪畫、建築、商標、商品設計專利等)、如需使用他人肖像或智慧財產,請檢附使用授權證明。
10.所有作品必須為原創,意即為獨立產生之創作,不得抄襲或複製他人之創意。
11.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活動之各項規定,包含遵從主辦單位評審之決議,主辦單位並保有隨時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參加活動者一旦參加本活動,則表示同意接受本辦法之拘束。
12.如違反上述規定,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参加者的入場資格,該参加者須自行承擔其法律責任,並保證 BRS Nike Taiwan(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免受任何損失。
● 個資法聲明:
1.本活動由 BRS Nike Taiwan(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主辦,並委由米蘭營銷策劃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展逸國際行銷公司以及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一亨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摩曼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
2.您參加本次活動時,主辦單位將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及地址等資料),並作為本次活動之活動聯繫、活動公告、後續處理、聯絡及紀錄等行銷目的使用之用途。
3.主辦單位以及其關係企業對於您提供之個人資料,將妥為保存,並於各自之存續期間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於上述活動以及行銷之目的內, 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主辦單位為達成前開所述目的得將您的個人資料傳遞給主辦單位之關係企業,以及為主辦單位進行資料維護、處理及寄送之服務供應商,無論傳輸地點是否在中華民國。
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您可以隨時向主辦單位要求查詢、請求給予複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若有個人資料權益相關問題,請聯絡活動小組(digital.taiwan@nike.com),並註明您的姓名以及活動名稱。於收到您的要求後,我們將在相關法令許可之範圍及合理期間內依您的要求進行處理。
5.若您不欲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影響您參加本次活動或取得主辦單位活動參與之權益。